第75327178号“优慕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50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荣颖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酷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荣颖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27178号“优慕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慕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75178号“慕思凯奇 DE RUCCI KAGE DR”、第63002415号“慕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 DE RUCCI DR”商标,但双方商标文字有一定区别,指定商品亦有差异,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27178号“优慕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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