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044551号“苏杭小舅妈”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67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老娘舅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智品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杭州粮小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老娘舅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粮小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044551号“苏杭小舅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苏杭小舅妈”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类制品;米;小米;大米;面条;方便粉丝;糖;糕点;方便米饭;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异议人引证的第10846770号“老娘舅”商标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予以无效宣告,故上述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44551号“苏杭小舅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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