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637225号“HANFOUR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5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亨富(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亨富(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637225号“HANFOU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NFOURS”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1084号、第8376485号、第8376486号“PENFOLDS”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原料、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上较为接近,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异议人“PENFOLDS”“奔富”商标予以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37225号“HANFOUR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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