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54133号“嫁必敦 JABDUNKIYIMLIR 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7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祖丽非叶·托乎提
  委托代理人:诚标网(河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布阿结尔古丽·买买提
  异议人祖丽非叶·托乎提对被异议人布阿结尔古丽·买买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54133号“嫁必敦 JABDUNKIYIMLIR 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嫁必敦 JABDUNKIYIMLIR I”指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衬衫;服装;成品衣;针织服装;短套装(服装);婴儿全套衣(服装);鞋;女鞋;袜”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71565427号“嫁必订 JABDUN”商标,已被我局驳回,现已失效,故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303570号“嫁必订 JABDUN”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美容院;理发店;按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54133号“嫁必敦 JABDUNKIYIMLIR 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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