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26635号“TBOF”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7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名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榕根极地(福建泉州)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榕根极地(福建泉州)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26635号“TBO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BOF”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靴;牛仔裤;拖鞋;休闲裤;帆布鞋;男鞋;女鞋;休闲鞋;皮鞋”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55328号“TBF及图”、第35389813号“TBF”、第5745330号“TBF”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26635号“TBOF”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