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99621号“爱川东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29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重庆市涪陵区大石鼓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爱川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市涪陵区大石鼓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爱川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99621号“爱川东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川东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蔬菜;榨菜;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肉为主的零食小吃;魔芋冻;加工过的坚果;食用面筋;以鱼为主的零食小吃;水果罐头;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4137号“川东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榨菜”。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蔬菜;榨菜”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川东”,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99621号“爱川东及图”商标在“加工过的蔬菜;榨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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