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03557号“FENGHUAWEIXU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24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峰华伟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峰华伟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03557号“FENGHUAWEIX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ENGHUAWEIXU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发掘领域的研究;生物化学研究和分析;医学研究;产品测试;包装设计服务;计算机设计和开发;网页和网站设计;广告标识的平面设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323072号、第40513180号“HUAWEI”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生物学研究;气象预报”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HUAWEI”,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03557号“FENGHUAWEIXU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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