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29588号“仁和里”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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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92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万绣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万绣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829588号“仁和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仁和里”指定使用于第45类“殡仪;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211841号“人 仁和九坊”商标、第4735625号“药都仁和YAO DU REN HE”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5类“私人保镖;安全咨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显著部分“仁和”,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殡仪;知识产权许可;法律研究”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内容、方式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了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服务上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上,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药用胶囊”商品上的“仁和”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动物领养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异显著,关联程度较低,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致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29588号“仁和里”商标在“殡仪;知识产权许可;法律研究”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