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69138号“固亚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众鑫商标代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智云鸿达(辽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智云鸿达(辽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269138号“固亚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固亚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玻璃杯(容器);家用或厨房用容器;餐具(刀、叉、匙除外)”等,申请日期为2023年11月20日。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实际使用“固亚特”作为异议人字号,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69138号“固亚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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