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454741号“嗨鲜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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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0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青岛国信蓝色硅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被异议人:养系列(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国信蓝色硅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养系列(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54741号“嗨鲜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嗨鲜鲜”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虾(非活);鱼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445068号、第45107053号“嗨鲜族 HAIXIANZU”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非活);水产罐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等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如“微笑趣泡”等。被异议人上述行为难谓巧合与正当,且被异议人亦未在本案中对上述事实做出合理解释,同时结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似的事实可以印证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抄袭、摹仿和复制他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54741号“嗨鲜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