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34016号“中和山野农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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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83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戴文宇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戴文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34016号“中和山野农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和山野农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巧克力”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1505号、第7316364号“农夫”、第25243691号“农夫NONGFU”、第25313287号“农夫牧场”、第20011878号“农夫山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32类“水(饮料)”商品上的“农夫山泉”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尚有一定区别,且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亦有一定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34016号“中和山野农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