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829152号“超吉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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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9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市大足区力马调味品批发部
异议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市大足区力马调味品批发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1829152号“超吉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超吉香”指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淀粉;酵母;烹饪用嫩肉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65297号、第58074735号“超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29152号“超吉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