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52165号“朗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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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2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培思特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黑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培思特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黑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652165号“朗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朗思”指定使用在第45类“私人保镖”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356880号、第62181437号、第53356878号、第56851248号、第62181436号“朗思语言测评”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文具”、第35类“广告”、第38类“电信信息”、第41类“教育”、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52165号“朗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