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03644号“CR,AYTREX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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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0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潮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潮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8期《商标公告》第72003644号“CR,AYTREX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R,AYTREX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服装;成品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4524号“ARC’TERYX”商标、第11662146号“ARC'TERYX”商标、第18828484号“ARC’TERYX”商标、第54897498号“ARC'TERY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背心”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对商品的误认误购。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03644号“CR,AYTREX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