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91576号“意铂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6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牛雷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蜻蜓皓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丁雪茵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蜻蜓皓科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启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牛雷、丁雪茵对被异议人杭州启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91576号“意铂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意铂鱼”指定使用在第10类“敷药用器具”等商品上。   异议人牛雷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927626号“铂鱼”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针”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丁雪茵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357151号“意鱼”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针”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91576号“意铂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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