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29819号“雅拓苗乐”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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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9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雅苒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雅拓作物营养(海南)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苒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雅拓作物营养(海南)有限公司(原名称:海南雅苒作物营养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29819号“雅拓苗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雅拓苗乐”指定使用在第1类“表面活性剂;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除杀真菌剂、除草剂、除莠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防微生物剂;植物用生物刺激剂;肥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8168号“雅苒苗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肥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植物用生物刺激剂;肥料;海藻(肥料);农业用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肥料;化学肥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401416A号“苗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工业用藻酸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319171号“雅苒康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结晶状可溶于水的氮磷钾肥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29819号“雅拓苗乐”商标在“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植物用生物刺激剂;肥料;海藻(肥料);农业用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肥料;化学肥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