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0212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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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0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菲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菲泰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30212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烫发用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09675号“樱花SAKUR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等。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的“樱花SAKURA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0212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