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4313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8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造氧设计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造氧设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4313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广告宣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603948号“图形”、第17229395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广告”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构图细节、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4313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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