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554053号“华泰资本”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6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554053号“华泰资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泰资本”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杂志(期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73352号“华泰”、第9774170号“金华泰”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印刷出版物;照片;包装纸”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并结合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杂志(期刊)”商品出版发行的特殊要求,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工业用纸”等商品上的第1340460号“华泰”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54053号“华泰资本”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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