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42473号“CASCAL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6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海尔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科斯科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尔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科斯科公司(原名称:可持续服装联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642473号“CASCA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ASCAL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提供材料处理信息;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空气净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18252号“CASARTE”、第65431849号“CASARTE”、第54781155号“卡萨帝CASART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打磨;碾磨加工;纺织品精加工”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冰箱”等商品上的第6129390号“CASARTE”、第6252260号“卡萨帝”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42473号“CASCAL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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