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15255号“上海川沙城隍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59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史谦
  被异议人:上海川沙城隍庙
  委托代理人:中外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史谦对被异议人上海川沙城隍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715255号“上海川沙城隍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上海川沙城隍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蜡烛;照明用油;燃料;小蜡烛;夜间照明物(蜡烛);香味蜡烛;蜡烛芯;灯芯;灯油;照明用油脂”。被异议人与被异议商标名称一致,且持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标志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15255号“上海川沙城隍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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