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68259号“思慕栖”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8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子雯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子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68259号“思慕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思慕栖”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沙发;床;床垫”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947074号“慕思”、第3958940号、第7847473号“慕思 DE RUCCI DR”、第15519867号“慕思 DERUCC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沙发”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文字尚有一定区别,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68259号“思慕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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