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09299号“久力远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82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远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聂勇玲
  异议人四川远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聂勇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909299号“久力远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久力远成”指定使用于第12类“车轮胎”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681574号“诚远”、第7373262号“诚远CHENG YU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内胎;自行车、三轮车车胎”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09299号“久力远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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