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68283号“久宏川JIUHONGCHU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6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久宏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久宏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68283号“久宏川JIUHONGCH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久宏川JIUHONGCHU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硬件;网络通信设备;数据管理用计算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80576号“宏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电子标签;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68283号“久宏川JIUHONGCHU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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