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924424号“THE MONS DEP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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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9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画廊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九州丰泽(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韶华静岳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画廊系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韶华静岳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1924424号“THE MONS DEP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E MONS DEP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430638号“GALLERY DEP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手套和领带”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被异议商标或与之相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广泛宣传、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此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24424号“THE MONS DEP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