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41465号“澳芙雪 AO FS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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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3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鸿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映华
异议人广州鸿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映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841465号“澳芙雪 AO FS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澳芙雪 AO FS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用体温计;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673694号“澳芙雪 AO FSE及图”、第67416388号“AOFSE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第5类“抗菌洗手液”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形风格设计方面高度相近,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能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41465号“澳芙雪 AO FS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