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39385号“FARMER LEE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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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17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查塔姆进口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家
异议人查塔姆进口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39385号“FARMER LE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ARMER LEE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80409号“FARMER'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39385号“FARMER LEE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