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29086号“楚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5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仙元
  异议人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仙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529086号“楚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楚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金属合金;首饰盒;未加工、未打造的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69245号“梦祥”商标,第12416629号“梦祥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未打造的银;贵重金属盒;首饰盒;玛瑙;黄琥珀色宝石”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29086号“楚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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