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14853号“布朗鲨鱼 BROWN&SHARK”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1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达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市华颂鞋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达马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市华颂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814853号“布朗鲨鱼 BROWN&SHAR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布朗鲨鱼 BROWN&SHAR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浴帽”。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96858号“PAUL&SHARK”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浴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字母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为普通字体的文字组合,就其文字本身而言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14853号“布朗鲨鱼 BROWN&SHAR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