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48265号“宅泡泡ZHAIPAOP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7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宋影影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影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348265号“宅泡泡ZHAIPAOP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宅泡泡ZHAIPAOPAO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甜食;蜂蜜;糕点;比萨饼;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调味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34563859号“泡泡”商标已失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850845号、第1012967号“泡泡”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第30类“酵母;家用嫩肉剂;搅稠奶油制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48265号“宅泡泡ZHAIPAOP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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