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708017号“我叫毛台MAOT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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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90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笑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笑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2708017号“我叫毛台MAOT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我叫毛台MAOTI”指定使用在第28类“不可食用的宠物咀嚼玩具;家养宠物用玩具;宠物用玩具;含猫薄荷的宠物玩具;绳索制的宠物玩具;玩具动物;填充玩具动物;动物棋;猫用健身轮”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555148号“茅台MAOTAI”、第3073716号“茅台MOUTAI”、第64360732号“茅台文旅MOUTAI CULTURE AND TOURISM”、第3325579号“MOUTA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棋(游戏);运动球类”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08017号“我叫毛台MAOT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