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27714号“它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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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7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新疆沙雁洲文旅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云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库车聚鑫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奥品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疆沙雁洲文旅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库车聚鑫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427714号“它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它乾”指定使用于第39类“货运;导航;船只运输”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它乾”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实际使用宣传发展“它乾城”、“它乾城”历史文化遗迹的备案及管理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实际使用“它乾城”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异议人商标理应知晓。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它乾城”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十一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27714号“它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