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65500号“它乾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7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新疆沙雁洲文旅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云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普拉纳广告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疆沙雁洲文旅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普拉纳广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565500号“它乾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它乾城”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上。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战狼”、“易经”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相近或易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宣传使用的“它乾城”商标文字相同,此种相同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并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65500号“它乾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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