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09826号“仲景喜宝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宛艾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宛艾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009826号“仲景喜宝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仲景喜宝宝”指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2786号、第28366775号“张仲景”、第41749934号“仲景药知道”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均含文字“仲景”,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09826号“仲景喜宝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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