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46898号“慕斯凯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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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平顶山市莱森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平顶山市莱森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346898号“慕斯凯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斯凯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醇啤酒;熟啤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06441号“慕思·凯奇”、第18280915A号、第18280946号“慕思”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凳子(家具);婴儿摇床”、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过的槟榔”、第30类“酵母;泡打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DE RUCCI DR”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差别,指定使用的商品缺乏关联性,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46898号“慕斯凯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