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140932号“MEYI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0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沃尔夫葛纳汽车部件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乌鲁木齐雷奥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沃尔夫葛纳汽车部件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乌鲁木齐雷奥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140932号“MEY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YI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27902号“MEYLE GERMANY及图”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66463号“MEYLE”、第926174号“MEYLE QUALITY HD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车辆用电子交换设备;车辆用电动调节控制设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140932号“MEYI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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