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456356号“兀那”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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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0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兮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兮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56356号“兀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兀那”指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15698号“奇娜QIN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太阳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15696号“奇娜QINA”、第31748268号“奇娜QINA”、第44506803A号“QINA”、第55165828号“QINA”、第66656202号“QIN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首饰盒;珠宝首饰”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832979号“亓那”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手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相近,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易使消费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56356号“兀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