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334145号“澳格普AOGEP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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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1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国媖
异议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国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2334145号“澳格普AOGEP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澳格普AOGEPU及图”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手机;耳机;自拍杆(手持单脚架);测量器械和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电子防盗装置;眼镜;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59801号“奥普”、第47542451号“奥普集成家居”、第59732767号“奥普”、第45939474号“奥普”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34145号“澳格普AOGEP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