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358836号“湖铁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21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粤汇选物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粤汇选物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0358836号“湖铁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湖铁科”指定使用在第1类“加工螺纹用合成剂;工业用化学制剂;工业用清洁剂;生产聚氨酯用化学品;制漆用化学品;橡胶用化学增强剂;硅胶;促进剂;荧光粉;工业用洗净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963455A号“铁科”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硅胶;异丙醇;固色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358836号“湖铁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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