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938912号“友盟之家YOU MENG ZHI JI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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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9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友盟同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友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友盟同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友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46938912号“友盟之家YOU MENG ZHI J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友盟之家YOU MENG ZHI JIA”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6221226号“友盟”商标、第26030717号“友盟+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938912号“友盟之家YOU MENG ZHI JI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