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479557号“双叶美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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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0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莱阳东信双叶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莱阳东信双叶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67479557号“双叶美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双叶美食”指定使用于第29类“蛋;水产罐头;鸡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85508号“双叶家具及图”、第4893915号、第3885484号“双叶 SHUANGYE及图”商标,第60870714号“双叶”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第29类“黄油;牛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家具”商品上的“双叶”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差异较大,不具有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479557号“双叶美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