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71914号“家福斯GIAVEU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00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托德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义乌市北图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托德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北图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071914号“家福斯GIAVEU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家福斯GIAVEU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4类“家庭日用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97753号“图形”、第4597752号“TOD'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腰带;皮上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28705号“TOD'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睡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家庭日用纺织品;毛巾被;被罩;床单;被子”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高度近似,易使消费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第4597753号“图形”、第4597752号“TOD'S及图”、第14028705号“TOD'S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损害其著作权,并提供了《“J.P.TOD'S双狮头及椭圆框图”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及部分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J.P.TOD'S双狮头及椭圆框图”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该作品于1986年1月20日在意大利首次发表。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对该图形商标的产品已在中国进行了媒体报道和广告宣传,并已在先公开发表使用,被异议人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该图形标识在构图要素、设计方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在未取得异议人许可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71914号“家福斯GIAVEU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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