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07071号“衢三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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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79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毛益明
委托代理人:迷猪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叶馨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风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毛益明对被异议人叶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407071号“衢三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衢三村”指定使用于第43类“酒吧信息服务;咖啡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449877号“衢山村”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07071号“衢三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