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28072号“悦己太太”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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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9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林省均泰东方药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吉林省均泰东方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28072号“悦己太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悦己太太”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乳清饮料;果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2637号“太太”、第3932520号“太太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袋”、第30类“咖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516933号“太太及图”、第1028732号“TAITA及图”、第741240号“新太太”、第1615407号“好太太GOOD WIFE”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饮料;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口服液”等商品上的“太太”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28072号“悦己太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