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89846号“贝爱卿”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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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8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名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威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489846号“贝爱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爱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812259号“贝爱”商标、第3982818号“DOUBLE LOVE”商标、第22924418号“DOUBLOV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89846号“贝爱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