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38959号“理想匠LXJO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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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7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佛山市理想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章冰冰
异议人佛山市理想卫浴有限公司、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章冰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38959号“理想匠LXJ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理想匠LXJOO”指定使用于第11类“马桶座圈;电加热装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商品上。 异议人佛山市理想卫浴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5466号“理想IDEAL及图”、第13938282号“理想”、第16348825A号“理想IDEAL”、第16348826号“理想IDEA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蒸汽浴装置;热汽沐浴设备;沐浴隔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马桶座圈;卫生器械和设备;浴室装置;冲水装置;进水装置;电加热毛巾架;抽水马桶;沐浴用设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198517号“理想同学”、第68008948号“理想车和家”、第67516844号“车和理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加热器;水龙头;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电加热装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进水装置”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32581482号、第30727125号“理想”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不会对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38959号“理想匠LXJO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