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0011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6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利鑫辉煌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利鑫辉煌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0011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靴;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823965号“图形”、第18207328号“ON.YOUNG及图”、第18198765号“ON.YOU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毛衣;衬衫;服装”等。双方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图形”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美术作品在主体特征、视觉效果上存在显著不同,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0011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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