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83350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1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爱马仕国际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法国爱玛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华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马仕国际对被异议人法国爱玛仕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283350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6601号“爱马仕”、第1708652号“HERMES及图”、第248937号“HERME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人造革包;钱包”等、第25类“衣服”。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皮包;钱包;手提包;服装”商品上的“HERMES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图形部分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此外,根据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并经查,被异议人为法国爱玛仕集团有限公司,其企业名称不仅与异议人企业名称基本相同,且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另申请注册的第77886331号“爱马仕”、第77888117号“H及图”、第77868606号“鑀玛施”等商标与异议人具有较强独创性或较高知名度商标的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相同或相近。被异议人针对异议人反复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被异议人亦未对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申请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3350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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