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481763号“希尔博士眼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51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锐峰
  异议人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锐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481763号“希尔博士眼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希尔博士眼镜”指定使用在第44类“配隐形眼镜;验光配镜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4783525号“博士”商标、第22480075号“博士眼镜”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修理和保养眼镜片;眼镜的保养和修理;配镜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主体部分汉字“博士”,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81763号“希尔博士眼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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