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92567号“AMIRI&AMR”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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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6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安特丽亚奢侈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共同申请人:迈克•梅达德•阿米里(护照号: 530379151)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新百豪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特丽亚奢侈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新百豪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92567号“AMIRI&AM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MIRI&AMR”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设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020854号“AMIRI”、40937886号“AMIRI COLLECTIONS”、第63668802号“阿米日AMIRI”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货物展出;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网站流量优化领域的市场营销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外观上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内容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的第23297203号、第26784258号“MIKE AMIRI”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服务内容上差异显著,其各自所处行业特征区分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姓名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92567号“AMIRI&AMR”商标在“广告设计;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网站流量优化领域的市场营销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